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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答

2019.08.30

一、谁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加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要符合什么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我的户口迁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参加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加工作,单位给交了职工养老保险。之前在社区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按照以下方式: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六、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从2014年1月1日起,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800元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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